赤峰市红山区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落实民政行业标准。
(二)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区本级直接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牵头拟订全区社会救助(不含医疗救助,下同)政策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承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
(四)拟订全区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城乡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全区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相关办法,承担全区行政区划变更的申报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六)主管全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七)组织落实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指导殡葬服务行业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组织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组织落实全区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组织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相关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民政系统的敬老院、殡仪馆、福利机构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